第48条:凡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人,即被驱逐出境,费用由其运载人承担。在不能立即驱逐的情况下,可允许暂时在抵达地点逗留,其运载人承担其逗留费用并负责其尽快离境。 第49条:自备工具入境的外国人将被押送出境。 第5
第48条:凡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人,即被驱逐出境,费用由其运载人承担。在不能立即驱逐的情况下,可允许暂时在抵达地点逗留,其运载人承担其逗留费用并负责其尽快离境。
第49条:自备工具入境的外国人将被押送出境。
第50条:规定离境期限的驱逐令由安全部下达。驱逐令下达之日即收缴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
第51条:必要时,可推迟下达驱逐令。
第52条:如驱逐令在当事人服刑时下达,须在当事人服刑期满时即可执行。
第53条:如驱逐令当事人不能立即离境,须住在安全部指定地点,并接受所在地警察局监控。
第54条:驱逐令当事人不得再次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