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条:临时居留的外国人正常出境须遵循下述规定: ——如在入境签证有效期内,可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自由离境。如外国人逾期逗留,则视为非法居留,须办理出境签证手续后,可免予司法追诉,但其可能被宣布为不受
第37条:临时居留的外国人正常出境须遵循下述规定:
——如在入境签证有效期内,可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自由离境。如外国人逾期逗留,则视为非法居留,须办理出境签证手续后,可免予司法追诉,但其可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第38条:按照第18、19条规定,多次往返签证可发给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第39条: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负责签发临时居留的外国人一次或多次往返签证。
第40条:外国侨民申请出境许可须提供:出境申请、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最近一个月的税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41条:出境许可可以签在旅行证上的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形式。
第42条:最终出境签证发给最终离开几内亚的外国侨民。同时,他须将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交还口岸警察局。
第43条:往返签证发给欲返回几内亚的外国侨民。可签一次或多次往返。如为一次往返,返程须在出境日后六个月内;如为多次往返,最后返程须在第一次出境日后六个月内。如当事人在上述期满前提出申请,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可批准延期。
第44条: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负责签发外国侨民出境或往返签证。
第45条:如外籍专家或其家属出境,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根据专家主管部门所签“渡假”或“最终离境”的出境声明免费签发。
第46条:凡获得“往返”签证的外国侨民,在离境前,须将其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暂放口岸警察局,返回时归还。
第47条:申请签发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须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