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居留证
第20条:凡签证期满时愿在几内亚逗留的外国人,须申请长期居留签证、居民证或外国人证。
第21条:凡符合在几内亚定居条件的外国人须办理移民或非移民手续。
第22条:非移民外国人指:
——外交或领事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派遣的从事国际合作的军政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23条:不属于非移民的外国人,视为移民外国人。
第24条:申请签发长期居留签证须提供:
1- 关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长期居留签证,另行规定。
2- 专家及其家属:
——所在部门的申请
——四张身份照片
——有效护照
——工作合同副本
3- 因私入境移民:
——注明移民事由的申请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四张身份照片
——至少最近三个月的无犯罪记录摘要
——由注册医师开具至少最近三个月的体检证明
——几内亚主管当局出具的工作合同或学校注册证明副本
——教徒还须提供教会出具的证明
——返程担保。
第25条:长期居留签证为个人持有,但如其未满15周岁的子女申请,可并签。
第26条:长期居留签证由安全部长在申请者护照上签发。
b- 签发居留证和外国人证
第27条:居留证根据长期居留签证签发,证件名称和颜色据居 留专家或外国人而异。
第28条:专家证为玫瑰色,免费签发给在几内亚长期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和几内亚政府聘请的外国人。专家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家工作合同期。专家大于15岁子女持有的外国人证有效期同专家证同。
第29条:从事领薪或不领薪工作、年龄大于15岁、愿在几内亚居住的外国人须持有外国人证。外国人证为绿色。
第30条:申请签发外国人证和每年更换签证,须缴纳税费。
第31条:外国人证为个人持有,但如其未满15周岁的隋行子女申请,可并签。
第32条:15天后满15周岁的外国人子女,须申请外国人证。
第33条: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遗失或损坏,可签发副本,并注明“副本”字样。
第34条:每年第一季度,居留证件须递交持证人所在地主管当局认证。如持证人此间不在几内亚,须在其返回后30天内进行居留证认证。
第35条:国家安全总局是签发外国人身份证、外国人证的唯一机构。
第36条:持证人须出示正常纳税单后,口岸警察局和省安全局才能对外国人身份证或外国人证进行年度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