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一次或多次入出境签证须签在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上,并在申请表上注明交通工具、入境地点、事由及逗留时间。
——入境签证有效期3个月,此为使用签证最长期限,过期作废。
——逗留期自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入境地点指外国人入境的官方口岸。
第2条:入境签证发证机关:
在几内亚,国家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长;在国外,请示国家安全部意见后,由几内亚使领馆签发。
第3条:在国外仅签发一次入出境签证。抵几后,根据申请者意愿,可签发多次往返签证。
第4条:申请入境签证须提供:入境事由、旅费证明、往返机票、两张身份照片及印花税费。
第5条:在下述情况下可发给过境签证:
——从陆路穿越国境
——从空、海、陆中转
——交通工具发生故障
第6条:未有签证的外国人可在官方指定口岸滞留,费用由运载方负担。
第7条:过境签证持有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出国境,滞留期自抵境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天。
第8条:申请过境签证须提供: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过境申请、两张身份照片及印花税费。
因运输工具故障而被迫滞留,口岸警察局可签发过境签证。
第9条:过境飞机和船舶的机组和乘组人员凭乘务证可入境。
第10条:与几内亚有免签证协议的国家公民可持护照入境滞留,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持有国籍证的几内亚邻国公民,可在边境区域内免护照和签证自由进出。
第11条:下述外国人免签证:
——在几内亚港口泊转的船员不离船;
——乘飞机过境人员不出中转区。
第12条:禁止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或被驱逐的外国人入境。